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浙总会字[2024]第122号)的相关规定,协会组织专家对《数据资产产权登记业务指南》(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等)《数据资产交易登记业务指南》(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等)团体标准申请进行了立项评审,经专家组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我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开展工作,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标准质量,按时完成团体标准制订任务。
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