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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发布团体标准的自我声明及组织声明

发布时间:2024-12-26
发表人:
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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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依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国家相关团体标准法律法规及《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文件精神,对有关内容声明如下 :

一、管理合规性声明

(一)协会符合国家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管理要求

团体标准组织3年内未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

(二)协会符合社会团体组织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1)团体标准组织3年内未因违规收费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从业人员背景调查服务规范处罚;

(2)团体标准组织明示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所收经费应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且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

(3)团体标准组织不得以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收费,不得以标准立项为由收取管理费。

(三)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

(1)团体标准组织3年内未被有关部门认定标准化工作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团体标准组织制定团体标准不得抄袭其他任何机构制定发布的标准。

(四)制定范围规范性

团体标准组织依据其章程或其设立的专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五)其他

团体标准组织3年内没有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二、标准编制能力组织声明

(一)标准查重

团体标准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引用内容除外),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 准一致度不超过30%。

(二)标准编号

团体标准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的编号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除外),制度文件中明确标号规则与办法。

三、标准文本可获得性自我声明

团体标准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全部依法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上传标准文本,明确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确保文本获得渠道畅通;

团体标准均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s://www.ttbz.org.cn) 公示、审核、批准发布标准文本。

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发布团体标准的自我声明及组织声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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