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按照国家相关团体标准法律法规,确保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促进协会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自我声明、组织声明。现就协会11项标准,发布以下声明:
一、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清单
(一)T/ZLJ 001-2022 《醉鱼干原料要求》
(二)T/ZLJ 002-2022 《醉鱼干加工技术规范》
(三)T/ZLJ 003-2022 《醉鱼干》
(四)T/ZLJ 004-2022 《即食鱼糜制品微波杀菌操作规范》
(五)T/ZLJ 005-2022 《精制鱼油加工操作规范》
(六)T/ZLJ 006-2022 《速冻虾滑》
(七)T/ZLJ 007-2023 《冷冻蜗牛肉》
(八)T/ZLJ 008-2023 《冷冻调理蜗牛制品》
(九)T/ZLJ 009-2023 《香烤鱼片原料要求》
(十)T/ZLJ 010-2023 《香烤鱼片加工技术规范》
(十一)T/ZLJ 011-2023 《香烤鱼片》
二、标准文本可获得性自我声明
协会团体标准均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审核、批准发布标准文本,以上团体标准统一由中国标准化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团体标准电子文本获取方法:
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免费下载。
(二)团体标准纸质文本渠道和获取方式:
可联系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获取,联系电话:0571-88051763,13675855849.
(三)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未经本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出版或用于商业目的;用户在使用团体标准文本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的使用规定,确保标准的正确引用与实施,以避免侵权风险。
三、协会组织声明
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引用内容除外),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致度不超过30%。
四、协会管理合规性声明
(一)符合国家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管理要求
协会3年内未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
(二)符合社会团体组织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1、协会3年内未因违规收费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2、协会明示收费标准(见《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和经费使用情况,所收经费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且总额不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
3、协会团体标准工作不以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收费,不以标准立项为由收取管理费。
(三)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
1、协会3年内未被有关部门认定标准化工作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协会制定团体标准未曾抄袭其他任何机构制定发布的标准。
3、制定范围规范性:协会严格依据章程的业务范围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4、其他:协会3年内没有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特此声明。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协会团体标准的自我声明、组织声明及管理性合规声明等.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