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监测方案制订、监测准备、现场监测调查、现 场气象条件测定与判定、点位布设、采样频次、样品采集、现场记录、安全防护、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 监测分析方法、监测结果计算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规范化监测流程及要求。
本文件亦适用于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或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行业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5 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简的无规则排放。
3.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监控点的浓度(或监控点与对照点的浓度差值)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周界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监测流程
现场监测流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务下达、监测方案制订、监测准备、现场监测调查、监测方案确认、现场气象条件测定与判定、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记录、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样品 分析、监测结果计算等。
5 监测方案制订
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目的、评价标准、监测点位、采样时间、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频次、采样设备、现场测试仪器、样品保存和运输、样品交接、采样安全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6 监测准备
6.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
6.1.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应满足HJ/T 55的要求。尤其应对排污单位周界外的主要环境感点,包括:影响气流运动的建筑物和地形分布、被测污染物的排放源等进行调查,并将被测污染物的排放源位置、 排污单位周界、周界外的主要环境感点、参照点(如有)、监控点、指北针、风向示意等标注于采样平面示意图中。平面示意图宜采用在GIS地图或标准地图中标记方式。
6.1.2 排污单位的无组织污染物自行监测,应了解排污许可证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 技术、监测方法的相关要求。
6.2 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基本情况调查 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基本情况调查应满足HJ/T 55的要求。重点调查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排出口形状、尺寸、高度及其处于建筑物的具体位置等,应有无组织排放口及其所在建筑物的照片。
6.3 排放源所在区域的气象资料调查
可通过气象应用软件、气象网络平台等方式了解排放源所在区域的近期气象情况。气象资料调查应满足HJ/T 55的要求。
6.4 人员
现场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测能力,持证上岗。现场监测任务需至少指定一名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制订现场监测方案,落实人员分工,对所有现场监测准备完成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对现场监测人员提出统一技术要求,确保监测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6.5 仪器设备
6.5.1 现场测试仪器及辅件:风速风向仪、气压表、温湿度计、测距设备、GPS仪等。可采用具有同等或更先进功能的测试设备和辅件替代。
6.5.2 现场采样设备及辅件:主要包括环境空气采样器、流量校准器、样品容器、移动电源和样品保存箱等。具体采样设备及辅件要求应依据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准备。
6.5.3 仪器设备出库:按照监测方案准备相关仪器设备,性能检查、调试确认无误后做好出库登记。
6.5.4 仪器设备入库:相关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经性能检查无误后做好入库登记。对于发现有问题的仪器设备应当及时送检维修,并及时更换设备状态标签。
6.5.5 试剂耗材:被测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对应标准分析方法中,采样部分所规定的试剂、吸收液、滤筒、滤膜等耗材,按标准规定要求采取冷藏、避光、防震、分类等保存保护措施。
6.3 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监测的相关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安全防护装备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包括但不限于防沾污手套、防滑工作鞋、现场工作服(长袖)、安全帽、口罩、急救箱等。
安全防护设施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戒线、安全防护栏等。
6.4 原始记录表
原始记录表包括但不限于气象参数记录表、采样记录表、仪器设备校准记录表、仪器设备出入库登记表、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等。
7 采样日期和时间
7.1 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排放负荷应处于相对较高的状态,或者至少要处于正常生产和排放状态。
7.2 监测期间的主导风向(平均风向)应便利于监控点的设置,并可使监控点和被测无组织排放源之间的 距离尽可能缩小。
7.3 监测期间的风向变化、平均风速和大气稳定度三项指标对污染物的稀释和扩散影响很大,应对照排放源所在区域的气象数据选择较适宜的监测日期。
7.4 通常情况下,应选择无雨雪、风级小于3级、风速小于5m/s的日期,避开阳光辐射较强烈的中午时段进行监测。
8 现场监测调查
8.1 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掌握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并对被测单位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例如主要企业生产状况、原辅材料与主要产品、无组织排放源、无组织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单位平面布局图等。
8.2 确定被测单位边界情况,若有法定手续,按照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照实际边界确定。
8.3 监测人员应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对监测方案内容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由排污单位人员确 认。
9 现场气象条件测定与判定
9.1 风向和风速的测定
9.1.1 应使用三杯式轻便风向风速仪,或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轻便式风向风速仪,现场测定风向和风速。不得使用气象应用软件或气象网络平台等方式获取的风向、风速值。
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中的风向、风速测定,仅用于对采样环境条件和采样点位的判定时,检验检测机构 无需取得风向、风速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但需对风向风速仪进行校准和核查。
9.1.2 将风向风速仪置于被测单位开阔地带,进行风向风速测定。若无适当开阔地带,可将风向风速仪置于高处(一般不超过15m)进行测定。
9.1.3 每隔1分钟读一个即时风向值(精确到5°)和风速值(精确到0.1m/s)并记录于表1,连续测定10分钟。计算10分钟风速和风向的平均值和风向变化的标准偏差(±S°)。
表1 气象参数记录表
| 测定地点及经纬度 | 测定时间 | 风向读数(°) | 平 均 风 向 ( ± S°) | 风速(m/s) | 平均风速(m/s) |
9.2 大气稳定度判定
大气稳定度的等级划分为强不稳定、不稳定、弱不稳定、中性、较稳定和稳定共六级。大气稳定度 的有关计算和查表方法参照HJ/T 55的要求。
9.3 监测适应度判定
9.3.1 一般情况下,风向变化、平均风速和大气稳定度三项气象因子中,以适宜度最差的一项所达到的类别来估计该次监测中气象条件总的适宜程度。三项气象因子的适宜程度分类表见表2。
表2 气象条件的适宜程度度分类
| 适宜程度判定因素 | 适宜程度分类 | |||
| a类(适宜) | b类(较适宜) | c类(较不适宜) | d类(不适宜) | |
| 风向变化大小(±S°) | <15° | 15°~29° | 30°~45° | >45° |
| 平均风速(m/s) | 静凤~2.0 | 2.1~3.0 | 3.1~4.5 | >4.5 |
| 大气稳定度等级 | F、E | D | C | B、A |
9.3.2 由9.3.1作出适宜程度分类,并非严格和绝对意义上的分类。现场监测人员应合区域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选择在本区域既实际可行,又具有比较适宜的气象条件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
9.3.3 综合考虑风向变化、平均风速和大气稳定度三项气象因子的适宜程度,其中的任一项达到d类(不适宜),或者其中两项达到c类(较不适宜),均不适宜进行无组织监测。该次无组织监测应取消,监测结果无效。
10 点位布设
10.1 参照点的设置
10.1.1 设置项目
1)一般大气污染物(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外)的无组织排放监测,无需设置参照点。
2)具有显著本底值(背景值)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需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设置参照点。
3)特殊大气污染物的参照点,按照对应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10.1.2 设置原则
1)参照点的设置,要以能够代表监控点的污染物本底浓度为原则。参照点通常只设置1个。
2)参照点应不受或尽可能少受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影响,并力求避开其近处的其他无组织排放源和有组织排放源的影响,尤其要注意避开那些可能对参照点造成明显影响而同时对监控点无明显影响的 排放源。
10.1.3 设置范围
参照点应设置在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上风向,以排放源为圆心,以距排放源2m和50m为圆弧,与排放源成120°夹角所形成的扇形范围内设置。如图1所示,由CDEF围成的扇形,即是设置参照点的适宜范围。

10.1.4 设置要求
1)平均风速≥1/s时,由被测排放源排出的污染物一般只能影响其下风向,故参照点可在避开近处污染源影响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被测无组织排放源设置,以使参照点可以较好的代表监控点的本底浓度值。
2)平均风速?1/s(包括静风)时,被测无组织排放源排出的污染物随风迁移作用减小,污染物自然扩散作用相对增强,此时污染物可能以不同程度出现在被测排放源上风向,此时设置参照点,既要注意避开近处其他源的影响,又要在规定的扇形范围内比较远离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处设置。
3)存在局地环流情况时,应对局地流场进行测定和仔细分析,参照前述原则确定参照点的设置位置。
10.2 监控点的设置
10.2.1 一般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
10.2.1.1 设置原则
1)一般大气污染物(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外)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单位周界外10m范国内的浓度最高点,距地面高度1.5m处。
2)设置监控点时,不需要回避其他源的影响。
3)为捕捉到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点,监控点最少应设置3个,最多可设4个。
10.2.1.2 设置方法
1)一般情况下的监控点设置。通常情况下,无组织排放源同其下风向的单位周界之间有一定距离,以至可以不必考虑排放源的高度、大小和形状因素,排放源可看作为一点源。此时监控点应设置于平均风向轴线的两侧,与被测源形成的夹角不超出风向变化的标准差(±S°)的范围,如图2所示。

2)单位周界有围墙的监控点设置
a) 当围墙的通透性很好时,可紧靠围墙外侧设监控点。
b) 当围墙的通透性不好时,亦可紧围墙设监控点,但应把采气口拾高至高出围墙 20~30 cm,如图4中A点处。
c) 围墙的通透性不好,又不便于把采气口抬高时,为避开围墙造成的涡流区,应将监控点设于距围墙 1.5~2.0 h (h为围墙高度(m)),距地面高度1.5m处,如图4中B点所示。
3)周界外条件不允许设置监控点时(例如周界沿河、共用厂界等),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4)复杂情况下监控点设置。当存在局地流场、无组织排放源紧靠围墙、监控点处于涡流区内等情况时,通常的监控点设置方法可能无法准确捕捉到无组织排放浓度最高点。此时可根据现场无组织排放废气的颜色、现场嗅辨和烟雾分布、地形特点等,同时可采用现场便携式设备测试来分析污染物的扩散轨迹和可能的浓度最高点,并据此设置监控点。
10.2.2 具有显著本底值(背景值)的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
10.2.2.1 设置原则
1)具有显著本底值(背景值)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距无组织排放源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距地面高度 1.5m处。
2)设置监控点时,不需要回避其他源的影响。
3)为捕捉到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点,监控点最少应设置3个,最多可设4个。
10.2.2.2 设置方法
1)一般情况下的监控点设置。监控点要设置在平均风向轴线两侧,与被测源形成的夹角不超出风向变化的标准差(±S°)的范围。

2)排放源具有一定高度时,监控点的设置应满足HJ/T 55的要求。
3)周界外条件不允许设置监控点时(例如周界沿河、共用厂界等),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4)复杂情况下监控点设置。当存在局地流场、无组织排放源紧靠围墙、无组织排放源处于建筑物迎风面、监控点处于涡流区内等情况时,通常的监控点设置方法可能无法准确捕捉到无组织排放浓度最高点。此时可根据现场无组织排放废气的颜色、现场嗅辨和烟雾分布、地形特点等,同时可采用现场便携式设备测试来分析污染物的扩散轨迹和可能的浓度最高点,并据此设置监控点。
10.2.3 特殊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
10.2.3.1 恶臭污染物
1)恶臭污染物的无组织监控点,应设置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轴线及风向变化标准差(±S°)范围内的单位周界处,或有臭气方位的单位周界处,距地面高度1.5m。
2)当排放源紧靠围墙(单位周界),且风速小于1m/s时,应在周界外距围墙0.5m处,高出围墙 20~30 cm处增设监控点。
3)被测周界无条件设置监测点位时(例如周界沿河、共用厂界等),可在周界内设置监测点位,原则上距离周界不超过10m。
4)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无组织排放源的单位相毗邻时,应选择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处于上风向时进行恶臭污染物浓度监测。
5)当被测单位上风向存在可能影响无组织监测结果的污染源时。可考虑在被测单位上风向布设参照点,当参照点监测结果高于监控点或高于排放标准时,监控点的监测结果仅供参考。
10.2.3.2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
1)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2)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10.2.3.3 其它特殊污染物 其它特殊大气污染物的监控点,按照对应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11 采样频次
11.1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11.2 若分析方法的灵敏度高,或污染物浓度高,或使用直接采样法采集瞬时样品时,可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注:污染物浓度低于检测方法检出限的时候,不适用等时间间隔采样。
11.3 在进行实际监测时,若污染物浓度偏低或污染物非连续排放,实际安排的采样时间可超过1小时。
11.4 为了捕捉监控点浓度最高的时间分布,实际监测时可增加采样时间或频次。
11.5 恶臭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测时,对于连续排放源可每2h采样1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排放源应选择在恶臭污染物浓度最高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12 样品采集
12.1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采样方法应按照对应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对于缺少相应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的污染物项目,可按照适用于环境空气的采样要求执行。
12.2 采样点的采样高度地面1.5~15 m范围内,距支撑物表面1m 以上。有特殊监测要求时,应根据监测目的进行调整。
12.3 监测人员正确连接采样系统后,应在现场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和流量校准,填写气密性和流量校准记录,检查和校准结果满足相关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采集样品。
12.4 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流量,无组织排放的全部监测点位应同步进行采样(全部监测点位的采样起止时间偏离应控制在30min内),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均应相同。
12.5 采样过程中应使用温度计和气压表同步测量并记录环境温度和大气压力。
注:若采样系统自带温度和气压测量模块,流量、温度、气压测量模块经溯源校准后,温度测量值、压力测量值、标况体积数值可直接采用。
12.6 每个监测点位的采样完成后,应在现场对采样设备的流量进行校验并记录。具体的校验要求应按照对应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12.7 采样结束后,核对监测方案、现场记录与实际样品数,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重采或补采。如采样现场未按监测方案采集样品,应详细记录实际情况。
12.8 有避光、低温、过滤等要求的项目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的要求执行。
12.9 采样当天如遇阵雨/雪,需至少停雨/雪 2小时后方可开始现场监测和采样工作,且样品采集的全过程中应保持无雨/雪。
12.10 样品采集完成后,检查仪器状态是否完好,清理仪器和附件,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现场采样记 录等。清点样品数量,核对无误后,将样品及时送交实验室分析。
13 原始记录
13.1 采样记录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无组织排放源的排放负荷及排放状态、监测目的、监测日期、天气状况、气象监测数据(平均风向、平均风速、温度、湿度、气压等)、所用仪器 型号与编号、监测点位的基本信息及经纬度、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样品编号、采样时间、采样流量、采样体积、保存方法、采样人、复核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等。
13.2 采样平面示意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被测污染物的排放源位置、排污单位周界、周界外的主要环境感点、参照点(如有)、监控点、指北针、风向示意等。
13.3 气象参数记录表应满足9.1.3的要求。
13.4 仪器设备校准记录表应满足对应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13.5 仪器设备出入库登记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仪器设备名称、仪器编号、出库和入库的时间、出库和入库时仪器状态(包括但不仅限于零配件、附件的完整性等)、领用人、归还人、设备管理员、 现场使用情况(现场使用时的异常情况等)。
13.6 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仪器设备名称、仪器编号、使用日期和时间、样品信息(能溯源至样品编号)、用途(明确具体检测项目)、使用性能状态检查(使用/维护/校准前后)、 异常情况、使用人、使用环境(温湿度)等。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应在采样现场及时填写。
13.7 可使用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监测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每个点位的现场采样照片应采用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与采样记录一并保存。现场采样照片宜采用添加时间水印、 经纬度水印等的照片形式。
13.8 样品交接记录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交接样品日期和时间、样品编号、测定项目、保存方式、交样人员、接样人员等信息。
13.9 各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各类原始记录表,原始记录表中应包含13.1~13.7所要求的足够信息,以便在可能情况下找出影响不确定度的因素,并使现场监测和采样工作在最接近原来条件下能够复现。
14 安全防护
14.1 现场监测人员应合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可采用安全警示标示、安全警戒线、安全防护栏等措施,对采样点位实施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隔离,防止对现场监测或采样过程的干扰。
14.2 现场监测人员需识别现场安全风险,在现场监测和采样过程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现场监测和采样时,若采样位置附近有腐蚀性、高温、有毒、挥发性、可燃性物质,须穿戴防护用具。
15 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
15.1 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尽快送实验室分析,并根据监测项目所采用分析方法的要求确定样品的保存方法,确保样品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分析测试。
15.2 根据采样点的地理位置和监测项目保存期限,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样品运输前应将样品容器密封保存。装箱时应用泡沫塑料等减震材料分隔固定,以防破损。除防震、避免日光照射和低温运输外, 还应防止沾污。
15.3 同一采样点位的样品应尽量装在同一样品箱内,运输前应核对现场采样记录上的所有样品是否齐全,应有专人负责样品运输。
15.4 现场监测人员与实验室接样人员进行样品交接时,应清点和检查样品,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15.5 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
16 监测分析方法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应按照对应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对于缺少相应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的污染物项目,可按照适用于环境空气监测的分析方法执行。
17 监测结果计算
17.1 一般大气污染物监测结果计算 一般大气污染物(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外)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以监控点中测定浓度最高点的测值作为监测结果报出。
注:浓度最高点的测值应是1小时连续采样或由等时间间隔采集的4个样品所得的1小时平均值。
例1:对某排污单位开展厂界硫化氢的无组织排放监测,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设置4个监控点A、B、C、D,采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的方式采样,A 点测值分别为a1、a2、a3、a4,B 点测值分别 为b1、b2、b3、b4,C 点测值分别为c1、c2、c3、c4,D 点测值分别为d1、d2、d3、d4。经计算所得, A 点的平均测值为a=1/4*( a1+a2+a3+a4) B 点的平均测值为b=1/4*( b1+b2+b3+b4) C 点的平均测值为c=1/4*( c1+c2+c3+c4) D 点的平均测值为d=1/4*( d1+d2+d3+d4) 其中a>b>c>d,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以测定浓度最高点A点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的平均 测值a作为监测结果报出。
例2:对某排污单位开展厂界氨气的无组织排放监测,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设置4个监控点A′、B′、C′、 D′,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测值分别为a′、b′、c′、d′,且a′>b′>c′>d′。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以测定 浓度最高点A′点连续1小时采样的测值a′作为监测结果报出。
17.2 具有显著本底值(背景值)的大气污染物监测结果计算
具有显著本底值(背景值)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应以监控点中浓度最高点测值减去参照点测值之差,作为监测结果报出。
例3:对某排污单位开展厂界二氧化硫的无组织排放监测,上风向设置1个监控点M,下风向适当位置设 置4个监控点E、F、G、H,采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的方式采样,M 点测值分别为m1、 m2、m3、m4,E 点测值分别为e1、e2、e3、e4,F 点测值分别为f1、f2、f3、f4,G 点测值分别为g1、g2、 g3、g4,H 点测值分别为h1、h2、h3、h4。经计算所得, M 点的平均测值为m=1/4*( m1+m2+m3+m4),E 点的平均测值为e=1/4*( e1+e2+e3+e4) F 点的平均测值为f=1/4*( f1+f2+f3+f4) G 点的平均测值为g=1/4*( g1+g2+g3+g4) H 点的平均测值为h=1/4*( h1+h2+h3+h4) 其中e>f>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以监控点中浓度最高点E的平均测值e减去对照点M的平均测值m 之差,即e-m作为监测结果报出。 例4:对某排污单位开展厂界氮氧化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测,上风向设置1个监控点M′,下风向适当位置设 置4个监控点E′、F′、G′、H′,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M′点测值为m′,E点测值为e′,F′点测值为f′,G点测值 为g′,H点测值为h′,且e′>f′>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以监控点中浓度最高点E′的测值e′减去对 照点M′的测值m′之差,即e′-m′作为监测结果报出。
17.3 其它特殊污染物监测结果计算
其它特殊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按照对应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1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8.1 场所环境 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监测或现场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
18.2 人员
18.2.1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现场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测和采样的需求,人数不得少于4人,均应持有环境空气和废气上岗证书。
18.2.2 现场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监测工作流程与相关监测技术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
18.2.3 对持证不满1年的人员重点监督,关注现场监测和采样的规范性,记录填写的准确性、及时性、充分性。
18.3 仪器设备
18.3.1 凡属于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计量法规定,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8.3.2 国家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可送至有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校准,或自行校准、比对,合格后方可使用。
18.3.3 计量器具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定期校验、核查和维护。
18.3.4 每月至少清洗1次采样设备的管路,每月至少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标准流量计对采样设备进行1次全量程的流量校准核查,其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长时间进行连续采样时,至少每周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标准流量计对采样设备进行1次全量程的流量校准核查。
18.3.5 及时更换采样设备防尘滤膜和干燥剂,一般干燥器硅胶有1/2变色则需更换。
18.4 样品采集
18.4.1 每次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现场测试设备的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18.4.2 样品采集期间应重复测定1~2次风速风向,如果风向偏离采样前计算出的风向变化的±S°范围,此次监测数据无效,应移动监控点位后重新采样。
18.4.3 空白样品的采集应按照对应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如方法标准中无规定,每个监测项目在同一批次内至少采集1个现场空白样品。
18.4.4 平行样品的采集应按照对应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如方法标准中无规定,每个监测项目在同一批次内至少采集1个现场平行样品。
18.4.5 无组织排放监测中所测得的监控点的浓度值不应扣除低矮排气简所作的贡献值。
18.5 原始记录
18.5.1 采样设备应具有数据信息存储功能或输出打印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流量、采样体积等。
18.5.2 采样设备中以电子介质存储的数据信息应保存完整,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算改。
18.5.3 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采样系统的电子记录)应实现全程留痕。
18.5.4 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问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18.6 其它要求
大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其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按照对应分析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