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为了提高我协会团体标准的质量,规范我协会团体标准的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和《上海市闵行区中小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 经协会研究决定拟提前启动开展标龄在1-- 2年的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实际需求,对现行的标龄在1-- 2年的团体标准开展复审,提出复审结论,以进一步提升标准的协调性、配套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推动团体标准市场化进程。
二、复审范围
复审工作范围包括:实施时间在1--2 年的标准。
三、复审原则
(一)明晰市场,厘清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准确把市场需求。 通过复审工作,逐步厘清团体标准在市场中的定位。
(二)问题导向,重在应用。以解决交叉、矛盾和滞后等问题为导向,充分 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全面掌握团体标准的 应用实施情况,提出明确可操作的复审结论及相关建议。
(三)优化存量,着眼增量。通过复审逐步优化现行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 准实施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提高标准的立项评估水平,加强制修订过程管理, 提升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适用性。
(四)立足长远,协调发展。通过复审逐步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协 调和争议解决等机制。统筹协调与国家标准之间的关系,突出团体标准市场化 特点,保障团体标准适用性和先进性。
四、复审内容和方法
根据国家《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对团体标准的定位,从标准的协调性和 适用性两方面逐项对推荐性标准进行复审,得出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三种复审结论如1所示。
复审内容 | 复审结论 | |
标准的协调性 | 标准的适用性 | |
1.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 2.重复矛盾的 | 1.标准化对象已被淘汰或无人使用的 | 废止 |
1.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的 2.交叉的 3.标准技术要求不高于国行标的 | 1.市场有更多、更高需的 2.分类、要求、参数不理的 | 修订 |
√ | √ | 继续有效 |
(一)标准对象的适用性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标准对象的适用性:
——标准对应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是否已被淘汰,标准没有实施效益或无 人使用。已被淘汰或无人使用的,应给出“废止”结论。
——市场对标准对应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有更多、更高需求,标准分类、 技术要求、参数不满足市场需求的,应给出“修订”结论。
(二)标准的协调性
评估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存在矛盾,技术指标是否低于国行标,相比与其他团体标准是否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等问题。
——标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的,应给出“废止”结论;团体标准间存在重复、矛盾的,低层级的标准,应给出“废止”结论;
——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他团体标准存在交叉的,应给出“修订”结论;标准技术要求不高于国行标的,应给出“修订”结论。
五、复审结论的处理
1.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由上海市闵行区中小企业协会发布标准公告进行公示。
2.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由上海市闵行区中小企业协会发布标准公告进行公示, 由对应分支机构负责督促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修订过程中可根据需求增加标准起草单位,修订完成后组织标准评审,报批,标准通过后由上海市闵行区中小企业协会发布标准公告进行公示。
3.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由上海市闵行区中小企业协会发布标准公告进行公示。
六、职责分工
上海市闵行区中小企业协会负责发布标准复审计划,并公示标准复审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中小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应标准复评,反馈结果;对于需修订的标准,负责督促主起草单位按时完成标准的修订工作。
主起草单位承担标准的修订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原标准承担单位(特别是相关团体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复审团体标准进行认真研究,书面反馈废止、修订、继续有效等复审意见提出理由,反馈至742927382@qq.com。
七、联系方式:
上海市闵行区中小企业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付晓庆
电 话:13501808162 021-64135689
邮 箱:742927382@qq.com
上海市闵行区中小企业协会
2022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