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顺应国家标准化深化改革总体思路,发挥协会团体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接受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坚持公平、公正、开放和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团体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和自愿采用,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四)坚持以政策为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引导珠海市质量协会团体标准依法、有序发展。
(五)坚持创新驱动。鼓励协会团体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六)坚持协调推进。统筹协会团体标准与现有国家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本专业教学、管理、经营和科研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在本领域、本行业和本专业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和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协会的编号为 ZHAQ, 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第二章 标准化组织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协会是团体标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批准和发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协会发布立项通知。
第七条 协会标委会是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组织,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审查、报批、复审、修订、修改和出版等工作。
第八条 协会标委会组织成立标准审核组、标准起草组及标准审查组。
(一)标准审核组,由协会领导及标委会委员组成。负责协会标准的立项审批、标准审批、标准编号和标准发布等工作;
(二)标准起草组,由承担该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或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标准立项、标准起草和标准修订等工作;
(三)标准审查组,根据项目内容由协会标委会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专家意见征求和标准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十条 会员单位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1) ,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书经协会标准审核组评审,评审通过后批准立项,同时下发立项通知。如项目评审未通过,则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批准、发布和标准复审六个阶段。 (见表1)
表1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阶段及形成文件
序号 | 标准制定阶段 | 形成的标准文件 |
1 | 立项 | 立项申请 |
2 | 起草 | 标准草案 |
3 | 征求意见 | 标准征求意见稿 |
4 | 标准审查 | 标准送审稿 |
5 | 批准、发布 | 标准报批稿 |
6 | 标准复审 | 标准复审稿 |
第四章 标准起草
第十三条 标准立项后,由承担该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征集相关人员或企业参与该项目(不少于三家机构)组成标准起草组,进行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编写“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组完成标准草案初稿编写后,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协会)进行标准研讨和论证。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组按照标准研讨(论证)会意见,对标准草案初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标准草案。
第五章 标准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标准草案报送标委会办公室,经审定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可以采用定向征集或公开征集两种方式,征集期限为30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团体标准,标准征求意见稿须在协会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第十八条 起草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讨论并统一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完成时限不超过1年(从立项批准之日起算,到送审稿提交标委会办公室之日截止)。逾期1年未提交审查的,且没有申请延期的,项目终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审查,可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限为半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标准项目中技术和内容等方面有重大修改的,标准起草组应再次上报协会组织会议进行讨论,并退回至起草阶段。
第六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组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审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 提交材料经标委会办公室符合性审查后,由协会组织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审查采用专家评审形式,包括: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函审)两种方式。专家审查组由协会标委会专家、行业专家或服务对象等组成,采用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协会指定,须具备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议审查专家不少于5人,函审不少于7人。审查组审查表决超过四分之三即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五条 标准送审稿经标准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组根据标准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组将标准报批稿提交标准审核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的项目将被终止。
第二十八条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可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再一次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七章 标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在协会标准审核组对标准报批稿审核通过后,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由协会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批准,在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后,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备案发布。
第三十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标委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八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一条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委开展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形式。复审形式有会审和函审两种形式。审查结束时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在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经协调一致的,由协会以公告形式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果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公开发布。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
(二)立项单位承担。
(三)起草单位共同承担。
(四)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策性财政支持。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会务费、材料费、差旅费、专家费、办公场地费和标准管理费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发布与应用归协会管理,各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