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内容
将4.1条更改为:
4.1 过敏原净化效率
空气净化器的过敏原净化效率大于或等于95%
注:如在过敏原净化效率试验中,过敏原终浓度为未检出,则视为符合4.1的要求。
2.将附录 A 《除过敏原空气净化器产品评审申请表》中“二、产品情况”增加“能效等级”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