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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T/SAEPI 015—2023《除过敏原空气净化器评审方法》第 1 号修改单

发布时间:2024-07-31
发表人:
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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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内容

将4.1条更改为:

4.1  过敏原净化效率

空气净化器的过敏原净化效率大于或等于95%


注:如在过敏原净化效率试验中,过敏原终浓度为未检出,则视为符合4.1的要求。

2.将附录 A 《除过敏原空气净化器产品评审申请表》中“二、产品情况”增加“能效等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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