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商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在产业政策指定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测检验等工作中适应团体标准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山东省保健科技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并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发布执行。
附件《山东省保健科技协会标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