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章程》《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消费教育共享基地 第1部分:建设规范》《消费教育共享基地 第2部分:服务规范》2项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经审查,该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予以立项。
请各单位抓紧落实标准研制任务,如期完成标准编制工作。
关于《消费教育共享基地 第1部分:建设规范》等2项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pdf